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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公积金2023年度缴存基数调整通告

2023-07-14 点击数:580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自20237月起开展全市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范围为我市20221231日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的各缴存单位(不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下同)及其在职职工,以及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1.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22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具体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执行。

2.各地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苏州市2022年度职工月平均收入(工资总额)的3,今年全市统一最高限额为33000元。职工缴存基数超过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计算,不到最高限额的按实计算。

3.各单位调整后的职工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如职工实际工资确实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准后进行调整,但最低不得低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年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到期未调整,且缴存基数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的,由市公积金中心统一调整至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

4.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按以下标准执行:

1)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缴存基数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也可以自行商定缴存基数。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上下限按照缴存企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2)自由职业者月缴存额自行确定,下限为最低月工资标准乘以10%,最高不超过6600/月。

5.调整后的缴存基数自20237月起执行。对20237月至调整办理当月期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6.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月工资基数同口径同时调整。

(二)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5%12%。经本单位工会或者职代会讨论通过,各缴存单位在年度调整期内可以申请重新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三、调整时间

各缴存单位和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个体工商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工作,于2023930日前完成。

特此通告。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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